《关于制定颗粒物排污权交易价格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一、颗粒物排污权交易价格,采取“一次性补偿”的办法核定,基准价格为 6000元/吨,排污权交易价格不得低于排污权交易基准价。
二、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收入属政府非税收入,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非税收入票据,纳入一般公共预算,使用“1030715 排污权出让收入”科目,统筹用于污染防治。排污单位出让排污权所得收益归排污单位所有。
三、排污权交易价格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排污权交易机构应在单位网站或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基准价格及政策依据,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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