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宜昌市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环境管理要求(试行)(征求意见稿) 修改意见的公告
地下水重点单位应当依法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地下水重点单位应于每年 12 月 31 日前将自行监测报告报送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对自行监测结果及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地下水重点单位应建立监测设备管理制度,对权属监测井和自动监测设备进行维护管理,确保监测设备的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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