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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关于优化建设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分类:上海 华东地区 政策中心 352 0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关于优化建设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一)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实施范围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且涉及排放主要污染物的,应纳入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范围,并在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总量控制章节中核算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总量。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因子的范围如下:
1.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颗粒物。
2.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总氮(TN)和总磷(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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