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关于“乌昌石”区域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
二、执行行业和时间
(一)新建企业(项目)
1.对于国家排放标准及修改单中已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或特别控制要求的行业以及锅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新受理环评的建设项目执行国家排放标准及修改单中特别排放限值和特别控制要求。
2.对于目前国家排放标准及修改单中未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行业,待相应排放标准制修订或修改后,新受理环评的建设项目执行相应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执行时间与排放标准实施时间或标准修改单发布时间同步
(二)现有企业
1.对于国家排放标准及修改单中已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或特别控制要求的行业以及锅炉,于2023年12月1日开始执行本公告相应标准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特别控制要求。
2.对于目前国家排放标准及修改单中未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或特别控制要求的行业,待相应排放标准制修订或修改后:按规定时间执行相应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特别控制要求。
现行有关行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特别控制要求见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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