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汕尾市燃气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
(一)新建燃气锅炉
自公告施行之日起,新改扩建的燃气锅炉项目执行广东省地方环境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1765-2019)表3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二)现有燃气锅炉
自2024年7月1日起,全市范围内现有燃气锅炉项目执行广东省地方环境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3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新闻中心
(一)新建燃气锅炉
自公告施行之日起,新改扩建的燃气锅炉项目执行广东省地方环境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1765-2019)表3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二)现有燃气锅炉
自2024年7月1日起,全市范围内现有燃气锅炉项目执行广东省地方环境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3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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