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实施水泥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
水泥行业超低排放实施范围包括水泥熟料生产企业(不含矿山)和独立粉磨站(含生产特种水泥、协同处置固废的水泥企业)。推动现有水泥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到2025年底前,重点区域取得明显进展,50%左右的水泥熟料产能完成改造;到2028年底前,重点区域水泥熟料生产企业基本完成改造,全国力争80%左右水泥熟料产能完成超低排放改造。
征求意见稿提到了有组织排放指标要求,在基准含氧量10%的条件下,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分别不高于10、35、50mg/m3。达到超低排放的水泥企业每月生产时间至少95%以上时段小时均值排放浓度满足上述要求。
上一篇: 《关于推进实施焦化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
下一篇: 河北省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您好!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