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保护补偿条例 2024/04/12 分类:中央 政策中心 337 0 生态保护补偿条例 国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对开展重要生态环境要素保护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依法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等生态功能重要区域开展生态保护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补偿。 标签:生态环境 上一篇: 中共重庆市委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学习运用“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经验加快建设巴渝和美乡村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实施意见 下一篇: 《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绿色低碳发展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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