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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我国秸秆焚烧的管理的一些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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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传统的农业大国,耕地面积居世界第三,自1986年起,我国的主要粮食产量稳居世界第一,水稻、小麦、玉米是最主要的粮食作物。农作物产量的丰沛同时意味着我国秸秆的生产量是巨大的,这些成熟农作物茎叶或穗苗部分是在作物生长过程中为果实提供营养的“生命通道”,随着粮食颗粒饱满到收割而逐渐完成自己的使命。

受农民生活水平提高、农村能源利用结构升级、农村劳动力转移等因素的影响,秸秆不再是农民日常生活中燃料、饲料、堆肥原料和建筑材料等的重要来源,秸秆大量剩余。为追求快速方便地处理秸秆,很多农户选择露天直接焚烧。不能否认,直接焚烧是一种经济便捷的处理方式,但秸秆并不是一烧便可了之。

秸秆焚烧产生的高温可杀灭秸秆中残留的病菌和虫卵,但是不加控制地大量焚烧是对生物质资源的严重浪费,也会对生态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焚烧最直接的危害是产生PM2.5、一氧化碳、氮氧化物等空气污染物,不仅降低能见度,威胁交通安全,还危害公众健康。此外,露天焚烧秸秆容易引发连片火灾,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威胁。

根据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结果,2017年我国秸秆年产生量8.05亿吨,针对秸秆焚烧的管理工作是大气环境保护中十分关键的一环。国家相继出台了大量的政策法规,旨在推进秸 秆资源化利用,减少露天焚烧,早在1987年颁布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就针对作物秸秆、落叶、提出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随后陆续出台各项法律规定如《环境保护法》、《农业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各个省市区也纷纷响应相继出台关于秸秆焚烧的政策规定,“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是对秸秆焚烧管理和综合利用做出 规制的最主要的地方性法规。目前我国31个省市自治区,除四川省外均制定有名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法规,四川省仅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

但其实,我国没有将秸秆焚烧管理和综合利用作为单独的对象在立法上进行整体考量,自《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废止后,未再制定专门法规,涉及秸秆焚烧管理和综合利用的条文分布在多部法律中,导致秸秆焚烧管理和综合利用主要依托环境污染治理和航空管理而开展,使得执法管理工作缺乏系统性和连贯性。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基本只是做出了各地依据实际情况划定禁烧区的原则性要求,但没有给出划定方法或者指导,这容易导致很多地方不考虑实际,对秸秆焚烧“一禁了之”。

其实作物秸秆是一“宝”,秸秆综合利用内涵是极为丰富的,包括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原料化、基料化5种利用方式,每种利用方式又包含多种具体的技术模式。单以肥料化利用为例,就有直接还田、堆肥还田、过腹还田等类型,直接还田又包括翻压还田、覆盖还田、高留茬还田等技术模式,需要我们去耐心探索、不断推陈出新、不断改善完善,对于秸秆焚烧与秸秆利用工作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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