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防治扬尘污染管理办法
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智慧化、信息化监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过智慧工地监管系统、公安交警部门通过路面视频监控系统、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过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运输车辆GPS定位系统以及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通过其他监管系统,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获取扬尘污染数据的,应当主动履行监管职责,并及时将相关信息推送至数字城管部门。数字城管部门应当综合各部门推送的信息,利用已建成的扬尘污染监控网络,将扬尘污染防治管理纳入网格化管理。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需要,适时分析城市环境大气颗粒物浓度变化情况,及时通报大气颗粒物浓度异常情形或扬尘污染隐患区域。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扬尘污染隐患区域内的扬尘污染防治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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