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潮州市燃气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
本通告规定燃气锅炉项目执行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3规定限值,即颗粒物10mg/m3、二氧化硫35mg/m3、氮氧化物50mg/m3。国家或广东省对燃气锅炉发布新的强制性排放标准,或者提出更严格烟气治理、燃料管理等相关要求的,从其新标准、新要求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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