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重污染天气防治若干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防治纳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体系,明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加强对大气污染的成因分析和针对性治理,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实时监测数据分析、预报和应急响应机制,防范重污染天气产生。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未完成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依据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开展大气污染成因分析;其他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重污染天气防治需要及时组织开展大气污染成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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