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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司法局关于征求《深圳经济特区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分类:华南地区 广东 政策中心 598 0

深圳市司法局关于征求《深圳经济特区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适用范围及定义】深圳经济特区内噪声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条例所称噪声污染,是指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或者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产生噪声,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标签:噪声噪声污染 上一篇: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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