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司法局关于征求《深圳经济特区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适用范围及定义】深圳经济特区内噪声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条例所称噪声污染,是指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或者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产生噪声,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新闻中心
【适用范围及定义】深圳经济特区内噪声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条例所称噪声污染,是指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或者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产生噪声,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您好!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