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河源市燃气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
(一)新建燃气锅炉
自2023年6月1日起,新受理环评的燃气锅炉项目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二)现有燃气锅炉
1.自 2024 年6月1日起,源城区、江东新区、市高新区范围内的现有燃气锅炉项目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2.自2025年6月1日起,全市范围内的现有燃气锅炉项目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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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建燃气锅炉
自2023年6月1日起,新受理环评的燃气锅炉项目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二)现有燃气锅炉
1.自 2024 年6月1日起,源城区、江东新区、市高新区范围内的现有燃气锅炉项目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2.自2025年6月1日起,全市范围内的现有燃气锅炉项目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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