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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露天矿山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条例

分类:华中地区 政策中心 河南 588 0

河南省露天矿山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条例

本省行政区域内露天矿山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露天矿山,包括在建、已建露天矿山,以及有责任主体废弃露天矿山和历史遗留露天矿山。

本条例所称历史遗留露天矿山,是指露天矿山生态修复责任主体灭失或者因政策关闭且已经废弃的露天矿山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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