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落实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一)市城区空气质量指标控制要求
1.2024年,PM2.5浓度持续下降,优良天数同比增加,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全省排名前移。
2.2025年,空气质量持续改善,PM2.5浓度力争达35微克/立方米以下,在全国168个重点城市排名中稳定退出后20。
(二)太谷区、祁县、平遥县、灵石县、介休市、寿阳县空气质量指标控制要求
1.2024年,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持续降低,平遥县、介休市SO2浓度下降20%,平遥县、太谷区PM2.5浓度下降10%。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排名方面,平遥县退出全省后3,介休市退出全省后5,太谷区退出全省后10,祁县、灵石县和寿阳县退出全省后20。
2.2025年,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持续降低,平遥县、介休市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排名稳定退出全省后5,太谷区稳定退出全省后10,祁县、灵石县和寿阳县稳定退出全省后20。
(三)昔阳县、和顺县、左权县、榆社县空气质量指标控制要求
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持续降低,PM2.5浓度稳定达到二级标准,优良天数比例稳定达到80%以上。
各县(区、市)2024、2025年度具体约束性指标待省下达我市后另行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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