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关于深入推进污泥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的实施方案》
本办法所称省级地方生态环境标准,是指由山西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管理的各类地方生态环境标准,主要包括地方强制性生态环境标准和地方推荐性生态环境标准。
本办法规定了标准制修订工作的基本原则、程序、内容和其他要求,适用于标准制修订工作全过程的管理。本办法规定了法规与标准处、标准制修订项目归口业务处室、山西省生态环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项目承担单位在标准制修订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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