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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关于加快推进违规“两高”项目整改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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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关于加快推进违规“两高”项目整改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本通知所称违规“两高”项目,是指经省市县三级联审程序确定的各市“两高”项目台账中存在违规问题的项目。各市新上“两高”项目,须按规定履行窗口指导和提级审批制度,坚决禁止违规新上“两高”项目。

(二)沿黄重点区域合规工业园区外的存量“两高”项目,要按照省市县三级联审意见,依法依规补办相关手续。其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曾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经评估确需搬迁入园的,各市要及时梳理项目清单,制定搬迁入园方案。

(三)依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办理环节营商环境的通知》规定,对在建和已建成“两高”项目投资规模小于 100 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小于 500 平方米的建筑,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不再作为违规问题。

(四)《关于优化轮胎铸造项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印发实施前,产能替代方面违规项目,仍按原政策执行,通过“先立后破”“一事一议”方式实施的高端铸造项目,所在市要落实有关承诺,确保产能控制在合理范围。

(五)对 30 万千瓦以下的煤电机组,整改方式和时限按《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煤电行业转型升级行动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23〕102 号)规定执行。

(六)“两高”项目提级审批范围是新建项目,不包括已建成的存量项目,各级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权限,对存量“两高”项目依法依规补办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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