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到 2025 年,全省地级城市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控制在 35 微克/立方米以下,空气优良天数比率达到 83.3%以上,重污染天气比率降至 0.2%以下;皖北六市在确保完成“十四五”期间既定约束性目标的基础上,力争 PM2.5 控制在37.7 微克/立方米以下,空气优良天数比率达到 76.8%以上。
全省氮氧化物、VOCs(挥发性有机物)重点工程减排量(较2020 年)分别达到 8.3 万吨、3.07 万吨。
新闻中心
到 2025 年,全省地级城市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控制在 35 微克/立方米以下,空气优良天数比率达到 83.3%以上,重污染天气比率降至 0.2%以下;皖北六市在确保完成“十四五”期间既定约束性目标的基础上,力争 PM2.5 控制在37.7 微克/立方米以下,空气优良天数比率达到 76.8%以上。
全省氮氧化物、VOCs(挥发性有机物)重点工程减排量(较2020 年)分别达到 8.3 万吨、3.07 万吨。
您好!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