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方案的通知 皖政〔2024〕36号
(一)目标任务。到 2025 年,全省地级城市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控制在 35 微克/立方米以下,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率降至 0.2%以下。其中,皖北六市在确保完成“十四五”期间约束性目标基础上,力争 PM2.5控制在 37.7 微克/立方米以下。全省“十四五”期间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VOCs)重点工程排放总量比 2020 年分别减排 8.3 万吨、3.07 万吨。
(二)实施范围。
1.重点区域。合肥、淮北、亳州、宿州、蚌埠、阜阳、淮南、滁州、六安、马鞍山、芜湖市。
2.非重点区域。宣城、铜陵、池州、安庆、黄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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