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2024年全区冬春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阶段(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2023 年 10-12 月,全区地级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确保达到 82%以上;扣除沙尘天气影响,PM2.5、PM10 年均浓度分别控制在 30.6 微克/立方米和 65 微克/立方米,力争不出现重污染天;各市、县(区)和宁东基地确保 2023 年第4 季度空气质量同比巩固改善,力争完成自治区下达的 2023 年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和重点治理任务。
第二阶段(2024 年 1 月 1 日-3 月 31 日):2024 年 3 月底,各市、县(区)和宁东基地完成 2024 年 1-3 月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建议控制目标,为完成 2024 年年度环境空气质量目标打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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