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池州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办法》的通知
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激励是指依据各县区(含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下同)环境空气质量现状和改善情况,实行考核奖惩和生态补偿。
按照“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将生态环境质量逐年改善作为区域发展的约束性要求,根据各县区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重污染天数等指标现状及同比改善情况,建立奖惩补偿激励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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