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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云南省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分类:云南 政策中心 西南地区 188 0

关于印发《云南省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化工园区建立有完善的挥发性有机物控制管控体系并按规范执行的,得1分;未按规范要求督促化工企业实施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未按规定实施化工企业涉 VOCs 排查治理或未对重点企业进行监控并定期抽査的,扣 0.5分;未建立挥发性有机物控制管控体系的,得0分:
化工园区根据自身规模和产业结构需要,建立完善的生态环境监测监控和风险预警体系,相关监测监控数据应接入地方监测预警系统,包括但不限于建立完善的区域、园区、企业监测监控体系(包括但不限于污染源、环境质量和敏感保护目标的监测监控并有效运行)、具备智慧化平台风险预警体系(包括但不限于自动预警、环境溯源等),且相关监测监控数据接入地方监测预警系统的,得3分;每不足一项扣1分;未建立区域、园区、企业监测监控体系的,得0分。
化工园区已建设规范的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且园区环境空气质量达到空气质量功能区要求的天数与有效监测天数比例达到 90%及以上的,得2分;已建设规范的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且园区环境空气质量达到空气质量功能区要求的天数与有效监测天数比例低于 90%的,得1分;未建设规范的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的,得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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