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在重点区域执行颗粒物和重点重金属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 2024/04/25 分类:云南 政策中心 西南地区 440 0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在重点区域执行颗粒物和重点重金属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 本通告实施之日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或已建成投产的建设项目,不能稳定达到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的,应加快改造治理,在2025年1月1日前实现稳定达标。 上一篇: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等8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态环境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4—2027年)》的通知 下一篇: 湖州市水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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