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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固定污染源重点污染物许可排放量核算规则的通知

分类:上海 华东地区 政策中心 430 0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固定污染源重点污染物许可排放量核算规则的通知

1.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颗粒物。
2.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CODCr)、氨氮(NH3-N)、总氮(TN)和总磷(TP)。
3. 重点重金属污染物:铅、汞、镉、铬和砷。
4. 其他污染物:国家相关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排污许可技术规范”)规定应当核算许可排放量的其他污染物(如氟化物、氯气、甲醛、总铜、总锌、镍、铍、银、钒、硒、钴、锡等)。

标签:在线监测废水治理污染源监测环境污染 上一篇: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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