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环境安全,建设生态文明高地,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青海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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