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昌-石”区域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乌-昌-石”区域大气环境的工业污染、燃煤污染、机动车污染的防治与监督管理。其他大气污染源的防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防治。
本条例所称“乌-昌-石”区域包括乌鲁木齐市、昌吉州昌吉市、阜康市、呼图壁县、玛纳斯县、塔城地区沙湾市、第六师五家渠市、第八师石河子市、第十二师。
新闻中心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乌-昌-石”区域大气环境的工业污染、燃煤污染、机动车污染的防治与监督管理。其他大气污染源的防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防治。
本条例所称“乌-昌-石”区域包括乌鲁木齐市、昌吉州昌吉市、阜康市、呼图壁县、玛纳斯县、塔城地区沙湾市、第六师五家渠市、第八师石河子市、第十二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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