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智造空间”生态环境保护指引(2023年版)》
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研发及各类经营活动,需设立局部或整体废气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设施,确保达标排放;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和恶臭(异味)气体的废水预处理设施应尽量利用建筑内空间,并设置废气收集和净化处理设施;排污单位应设置废水监测采样点,点位设置应符合 HJ/T 91 的规定;排污单位应按规范建立环境管理制度,落实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行报告、信息公开等环境管理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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